question-icon 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会怎样?

我是一家公司的债权人,这家公司进入了破产程序,现在破产程序已经终结,但我的债权还有一部分没得到清偿。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我没得到清偿的这部分债权该怎么处理,还能不能要回来,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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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债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 首先,我们要明白破产程序的目的。破产程序是为了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公平地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当破产财产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完毕,破产程序就会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而对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如果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但是,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简单来说,一般情况下,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就不再清偿了。但如果在一定期限内发现了可追回的财产或者破产人还有其他可供分配的财产,债权人还有机会得到追加分配。不过如果可供分配的财产太少,连分配费用都不够支付,那就不再分配了。所以,作为债权人,要关注破产企业在程序终结后两年内是否有可分配的财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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