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定时间内未被发现的违法行为,是否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我之前做了一件可能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事,但从发生到现在已经过了挺长时间,也没被相关部门发现。我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是不是过了一定时间没被发现,之后就不会再因为这事受到行政处罚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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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时间内未被发现的违法行为,通常情况下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涉及到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问题。 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追究责任的有效期限。如果超过这个期限,行政机关就不能再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了。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督促行政机关及时行使职权,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也避免让违法行为人长期处于不确定的法律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一般的违法行为,如果在两年内行政机关没有发现,后续就不能再对其进行处罚了。但如果是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追诉时效则延长到五年。例如,一家食品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种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违法行为,若有危害后果,在五年内被发现,行政机关仍可给予行政处罚。 不过,如果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追诉时效就要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比如,某商家持续无照经营了半年,那么追诉时效就从其停止无照经营那一天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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