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还贷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和前夫离婚时,在离婚协议里约定了由他来偿还我们之前的共同房贷。但最近银行还是找我催款,我想知道我们离婚协议里这样约定还贷方到底有没有效啊?会不会我还得接着还钱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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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还贷方是否有效,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从离婚协议本身的性质来讲,它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一种民事合同。只要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在夫妻双方之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离婚协议通常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符合合同订立的形式要求。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从合同效力的角度,离婚协议中关于还贷方的约定,在夫妻内部是有效的。
然而,对于外部的债权人,比如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情况就有所不同了。如果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银行等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不会因为夫妻之间的离婚协议约定而改变债权人的权利。也就是说,即便离婚协议约定了由一方还贷,但债权人还是可以找夫妻双方任何一方要求还款。
当一方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承担了还款责任后,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承担了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进行追偿。比如,离婚协议约定由男方还贷,但银行找女方要求还款,女方还款后就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男方追偿她替男方偿还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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