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单方委托的评估公司评估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单方委托评估公司所做出的评估结果是否合法有效,是许多被拆迁人关心的问题。下面从法律规定、实际操作和保障权益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同时,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拆迁评估的核心原则是要保证评估的公平、公正、公开。而拆迁人单方委托评估公司,这种做法很可能违背了被征收人参与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因为被征收人没有参与评估机构的选定过程,可能会对评估结果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拆迁人单方委托评估公司,评估结果可能存在偏向拆迁人的情况。因为评估公司是拆迁人委托的,可能会受到拆迁人意志的影响,从而不能客观、准确地评估被拆迁房屋的价值。 不过,如果被拆迁人对拆迁人单方委托评估公司做出的评估结果予以认可,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评估结果可以视为有效。但如果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若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综上所述,拆迁人单方委托评估公司做出的评估结果,在没有经过被拆迁人认可的情况下,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存在瑕疵。被拆迁人在面对这种情况时,要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对评估结果不满意,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复核和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