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自愿离婚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又有哪些相关规定?

最近打算和另一半自愿离婚,不太清楚具体要准备些什么材料,也不了解相关规定。想知道办理离婚登记时,除了常见的证件,还需不需要额外准备其他东西。对整个自愿离婚涉及的材料和规定方面都不太明白,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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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是自愿离婚,也就是协议离婚,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相关规定如下: 首先是需要提交的材料: - 证件类: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这里要注意,如果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同时,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要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此外,本人的结婚证也是必不可少的,它是婚姻关系的证明。 - 协议类: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清楚地写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关系到离婚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分配等重要问题。 - 照片: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相关规定方面: -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这明确了办理地点。 - 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这规定了不被受理的情况。 总之,自愿离婚时要按照规定准备好材料,前往相应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这样才能顺利完成离婚登记手续。 相关概念: 离婚登记:是指婚姻登记机关对自愿离婚的夫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其婚姻关系的行政程序。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就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后所签订的书面协议 。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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