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质押的设立是否为出质登记?
我有一批货物,开了仓单,想用仓单质押来贷款。听说质押设立得登记,不太确定仓单质押是不是只要做出质登记就行。我就想弄清楚仓单质押的设立是不是就是出质登记,这里面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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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质押的设立并不单纯等同于出质登记。仓单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指的是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将其持有的仓单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仓单项下的货物优先受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以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就表明,仓单质押设立的方式分为两种情况。如果仓单有权利凭证,那么质权自仓单交付给质权人时就设立了。交付仓单这个行为很关键,它意味着质权人对仓单有了实际的控制,相当于拿到了货物的一种“控制权”。 而如果仓单没有权利凭证,此时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里的出质登记起到了设立质权的作用,登记之后,质权才正式产生。所以,仓单质押设立不能简单地说是出质登记,要根据仓单是否有权利凭证来确定其设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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