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申请诉讼保全的方式是什么?


股东申请诉讼保全,是指股东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向法院申请对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首先,我们要了解诉讼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中保全。诉前保全是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法院申请;诉讼中保全则是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对于股东而言,这两种保全方式适用的情况有所不同。 股东申请诉讼保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对于诉讼中保全,该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股东申请诉讼保全的流程大致如下:第一步,撰写财产保全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要详细说明申请保全的理由、被保全财产的具体信息等。第二步,准备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证明股东身份的材料、与纠纷相关的合同、协议等。第三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书和证据材料,并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可以是现金、房产、车辆等,具体要求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第四步,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条件,会作出保全裁定,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请诉讼保全时,股东要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同时,如果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