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主张权利的方式有哪些?


在担保关系中,当需要主张权利时,不同的担保类型对应着不同的权利主张方式。我们先了解一下担保的主要类型,一般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也就是说,只有在通过法律程序,确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偿还债务后,保证人才需要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当一般保证的保证人需要主张权利时,如果债权人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可以依据这条法律规定,要求债权人先通过法律程序向债务人追讨债务。 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来说,如果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意味着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偿还自己已经支付的款项。 此外,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在担保合同存在可撤销情形时,担保人可以依据《民法典》关于可撤销合同的相关规定,如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担保合同,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自身和其他各方的过错程度,主张合理分担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担保人主张权利可以先尝试与债权人、债务人进行友好协商,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考虑通过发送书面通知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若问题仍然无法解决,就需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通过法律途径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在整个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如担保合同、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