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我国法律禁止房地产登记机构的哪些行为?

我打算去办理房产登记,听说法律禁止房地产登记机构的一些行为,但我不太清楚具体是哪些。我就怕到时候遇到不合理的情况,自己也不知道怎么应对,所以想了解一下我国法律禁止房地产登记机构做哪些事,这样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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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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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对房地产登记机构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禁止了一些不当行为。这是为了保障房地产登记的公正、公平、公开,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这其实也从侧面反映出,登记机构不能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登记。 其次,法律禁止登记机构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房地产的价值应该由市场和专业的评估机构来确定,登记机构的职责是进行产权的登记和确认,而不是对不动产价值进行评判。如果登记机构强行要求进行评估,就是越权行为。 再者,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也是被禁止的。房地产登记是对不动产权利的确认,一次合法有效的登记就应该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不需要通过所谓的年检等方式进行重复登记来增加当事人的负担。 另外,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也是不被允许的。这是一个兜底性的规定,意味着登记机构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不能随意扩大自己的权力,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这些禁止性规定都是为了规范房地产登记机构的行为,让登记工作更加合法、合理、高效,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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