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行为属于缔约过失行为?
缔约过失行为指的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签合同之前的这段时间里,一方没有遵守诚实信用,给对方造成了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这是说一方根本就没有和对方签订合同的诚意,只是找个借口和对方谈判,给对方造成了时间、精力和金钱上的损失。比如,甲企业并没有与乙企业合作的真实意愿,却以合作谈判为由,让乙企业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前期准备工作,之后又无故终止谈判,甲企业的这种行为就属于恶意磋商。
二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签合同的时候,双方都有义务把和合同相关的重要情况如实告诉对方。如果一方故意隐瞒了关键信息,或者提供了假的信息,导致对方做出了错误的决定,那就要承担责任。例如,在房屋买卖中,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事实,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事后发现问题,卖方的这种行为就属于缔约过失。
三是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除了前面两种情况,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只要是一方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了损失,都可能构成缔约过失。比如,在谈判过程中,一方答应为对方保守商业 秘密,但却泄露了该秘密,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这也属于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如果遇到缔约过失行为,受损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损失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就是因为对方的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像为了谈判而支付的差旅费等;间接损失是指如果合同正常履行,本来可以获得的利益。受损方在主张赔偿时,需要证明对方存在缔约过失行为,以及自己因此遭受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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