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收养行为是无效的?


收养行为无效,指的是该收养行为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有效条件,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简单来说,就是这种收养不被法律认可,不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就为我们判断收养行为是否无效提供了法律依据。 从民法典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来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收养行为无效。比如,一个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进行收养,由于其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这种收养行为就是无效的。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自然也不例外。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收养行为无效。举个例子,如果有人为了骗取某些福利而虚假地进行收养登记,表面上是收养孩子,实际上并没有真正的收养意愿,这种行为就是无效的。因为双方都没有真实的意思表示,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基本要求。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比如,收养人不具备法定的收养条件却进行收养。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条件。如果收养人不满足这些条件而收养孩子,那么该收养行为就是无效的。因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必须遵守的,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 违背公序良俗的收养行为也是无效的。例如,以不道德的目的进行收养,或者收养行为严重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样的收养是不被法律允许的。公序良俗是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的体现,收养行为也应当符合这一要求。 如果发现收养行为无效,应当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收养行为无效。一旦收养行为被确认无效,双方之间就不存在收养关系,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也将恢复到收养行为实施之前的状态。所以,在进行收养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以确保收养行为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