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侵犯肖像权的五种例外情况是什么?


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过,法律也规定了一些不侵犯肖像权的例外情况。 第一种例外是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例如,学生为了学习绘画,临摹了一幅公开出版的含有他人肖像的画作,这种使用行为就属于不侵犯肖像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这是合理使用肖像的情形之一。 第二种是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比如,新闻媒体在报道一场重大活动时,画面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现场人物的肖像,这种情况不构成侵权。因为新闻报道具有公众利益属性,需要及时、全面地向社会传递信息,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对肖像权进行了合理限制。 第三种是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像公安机关为了追捕犯罪嫌疑人,发布其肖像照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事实,使用当事人的肖像等,这些都是基于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属于合法行为。这同样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的规定。 第四种是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比如,在拍摄城市风景照片时,画面中包含了街道上行人的肖像,由于这是为了展示公共环境,且是不可避免的,所以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第五种是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例如,为了寻找走失的儿童,在网络上发布其照片,就是为了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属于合理使用肖像的行为。 总之,这些例外情况是法律在保护公民肖像权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个人合理使用之间进行平衡的结果。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正确判断是否属于不侵犯肖像权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