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什么?


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在破产程序中,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组织,代表债权人整体利益,对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监督。以下将详细介绍其职权: 首先,核查债权是债权人会议的重要职权之一。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的准确核查至关重要,因为它关系到每个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债权人会议要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和核对,确保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这一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负责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和事务,其工作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债权人认为管理人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存在不当行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同时,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也是债权人关注的重点,债权人会议有权对其进行审查,确保费用和报酬的合理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明确将此列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 再者,监督管理人也是债权人会议的重要职责。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拥有广泛的权力,为了防止管理人滥用权力,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会议有权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债权人会议可以要求管理人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管理人的重大决定进行审议等。 另外,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也是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委员会是债权人会议的代表机构,负责在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代表债权人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债权人会议有权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以确保债权人委员会能够真正代表债权人的利益。 还有,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营业是否继续进行,会对债务人的财产和债权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债权人会议需要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权衡利弊,决定是否继续债务人的营业。这一职权同样在《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中有明确规定。 最后,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以及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重整计划是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债务人,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和解协议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协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则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受偿情况。这些方案都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讨论并通过。《企业破产法》对这些方案的通过程序和条件都作出了详细规定。 总之,债权人会议的各项职权都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破产程序能够公正、公平、有序地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