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的二元性原则有哪些?
我遇到了和环境侵权有关的事情。不太清楚在法律里,环境侵权的二元性原则具体是怎么回事,想知道都有哪些原则,这些原则在实际的环境侵权案例中是怎么体现和应用的,对受害者的权益保护又有什么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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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的二元性原则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为原因行为的二元性原则。这意味着在环境侵权里,造成损害的原因行为有不同的性质。一方面是合法的、常规的生产经营等活动所产生的侵权。比如,一些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生产,但在生产过程中还是不可避免地对环境造成了一定损害,进而导致他人受到侵害。从法律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对于这种因合法行为造成的环境侵权有相关规定,即便企业的行为本身合法,但只要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另一方面是违法的环境侵权行为,像企业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偷排污水、废气等,这种明显违法的行为一旦造成他人损害,更要承担法律责任。 其二是损害结果的二元性原则。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结果有两种类型。一是对他人人身和财产的直接损害,例如因环境污染导致居民生病、农作物减产等。这部分损害依据《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侵权人要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和身体伤害。二是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像河流被污染、森林被破坏等。对于这种生态环境损害,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相关规定,国家或特定的机关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或者进行赔偿,用于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治理。 这两个二元性原则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环境侵权责任认定和处理的基础,有助于全面、合理地解决环境侵权问题,保护受害者权益和维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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