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申请事项有哪些?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而向执行法院提出的书面异议。下面来详细介绍执行异议申请事项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首先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当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例如,执行法院没有按照法定程序送达执行通知书,或者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其次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案外人是指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案外人认为执行法院执行的标的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比如,执行法院要拍卖的房屋,案外人主张该房屋是自己的,并非被执行人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方面,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会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最后,在执行管辖权异议上,当事人对执行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总之,执行异议申请事项涵盖了多个方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案外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都可以依法提出执行异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