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举证新规则是什么?


在医疗事故纠纷中,举证规则对于明确责任和维护当事人权益至关重要。过去,根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这一规则主要考虑到医疗机构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掌握相关的医疗记录等证据,患者在收集证据方面往往处于劣势。 然而,随着法律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新的规则出现了变化。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患者需要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不过,《侵权责任法》也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在这些情形下,举证责任发生转移,由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此外,对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在这类纠纷中,患者只要证明使用了相关医疗产品并受到损害,就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和生产者等需要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等情况。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举证新规则总体上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患者通常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但在特定情形下举证责任会转移给医疗机构。在遇到医疗事故纠纷时,患者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病历、检查报告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