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我在处理一些民事事务时,听到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这个说法,但不太明白它具体是什么意思。我想知道,在法律层面上,到底什么样的行为算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呢?这种行为会对我产生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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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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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这种行为在做出之后,它的效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需要经过特定的人来进行追认之后,才能确定它是有效还是无效。 从法律概念上看,它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多处规定涉及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比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像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除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他们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这就说明这类行为一开始效力是不确定的,要等法定代理人的态度来确定最终效力。 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况是无权代理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这里同样,该代理行为的效力需要被代理人进行追认来确定。被代理人在相对人催告的三十日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所以,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关键就在于其效力的不确定性以及需要特定主体的追认来最终确定其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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