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我在和别人做交易的时候签了个合同,后来有人说这可能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我不太懂这啥意思,就想问问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到底是怎么回事,它有啥特点,对我签的这个合同有啥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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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这类行为在一开始的时候,它的法律效力是不确定的,需要经过特定的人做出相应的表示之后,才能确定它最终是有效还是无效。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一个12岁的孩子花了5000元买了一台平板电脑,这个行为就属于效力待定的,需要他的父母进行追认,如果父母认可,那这个买卖行为就有效,不认可就无效。 二是无权代理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例如,小王没有经过小张的授权,就以小张的名义和小李签订了一份合同,这个合同的效力就处于待定状态,需要小张来决定是否追认。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对于相对人来说,他们的利益可能会受到影响,所以法律赋予了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对于有追认权的人来说,他们的追认或者拒绝追认的决定将直接影响该民事行为的最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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