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的自诉案件包括哪些?


在刑事诉讼中,自诉案件是与公诉案件相对应的概念。简单来说,公诉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自诉案件则是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就是指只有被害人亲自向法院提出控告,法院才会处理这类案件。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这类案件主要有四种: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案。比如,张三在公开场合对李四进行恶意侮辱,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但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那么李四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张三侮辱罪。 第二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要求被害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并且犯罪行为的情节相对轻微。具体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例如,王五发现自己的邻居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自己家中,王五有相关证据证明这一事实,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 第三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也就是说,当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报案,但是这些机关经过审查后决定不立案、不起诉时,被害人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比如,赵六被人抢劫,他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但是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后认为证据不足不予立案,而赵六自己收集到了足够的证据,那么赵六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 了解刑事诉讼法中自诉案件的范围,有助于当事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正确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