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犯与对向犯指的是什么?
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看到了对合犯与对向犯这两个概念,不太理解它们具体是什么意思。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说,对合犯和对向犯到底该怎么去理解呢?是同一种概念,还是有区别呢?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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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犯又称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这种犯罪中,双方的行为是对向的,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缺少另一方的行为,该犯罪通常就不能成立 。 对合犯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种,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例如重婚罪,如果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而另一方明知对方有配偶还与之结婚,双方都构成重婚罪;还有非法买卖枪支罪,买卖双方都触犯相同罪名和法定刑。 第二种,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像贿赂犯罪里的行贿罪和受贿罪,行贿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双方罪名和法定刑都不一样;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也是如此,拐卖方和收买方罪名和处罚不同。 第三种,只处罚一方的行为。比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不过,如果行为人为了购买而唆使没有贩卖淫秽物品意图的人犯罪,则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教唆犯。 我国《刑法》虽没有直接对对合犯或对向犯作出统一的定义性条文,但在具体的罪名规定中体现了这些情况。对合犯并不要求双方都构成犯罪、都被追究刑事责任,当一方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或者不被法律认定为犯罪的时候,与另一方就不构成共同犯罪。例如在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购买者不构成犯罪,也就与贩卖者不构成共同犯罪 。总之,对合犯(对向犯)是刑法中一种特殊的犯罪构成形式,通过具体罪名的规定来规范和惩处相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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