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异地办案六个严禁内容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异地办案的事务,听说有异地办案六个严禁的规定,但不清楚具体内容是什么。想了解一下这个六个严禁到底包含哪些方面,这些规定对异地办案有着怎样的约束和规范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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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异地办案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司法实践中,异地办案是指执法机关到本辖区以外的地区开展案件相关工作,比如调查取证、抓捕嫌疑人等。为了规范异地办案行为,维护正常的执法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制定了异地办案的“六个严禁”规定。 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这一规定是说,如果执法人员要到其他县或更大行政区域去对当事人进行传唤、拘传、拘留或者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须先按照规定办理好协作手续。这就好比你要去别人家借东西,得先跟人家打个招呼,办好手续才行,不然就是不合法的行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四十六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开展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讯问等侦查活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 严禁未开具法律文书直接到异地拘押犯罪嫌疑人。法律文书就像是执行相关措施的“通行证”,没有它就不能随意去异地拘押犯罪嫌疑人。这是为了防止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执行拘留措施时,必须要有拘留证等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严禁借用异地公安机关的执法手段,开展非警务活动。这主要是为了确保异地办案的执法资源能够用在真正的案件办理上,而不是被用于其他与案件无关的事情。如果随意借用异地执法手段进行非警务活动,就会破坏正常的执法秩序,损害执法机关的公信力。 严禁在管辖争议解决前,擅自派警到异地办理刑事案件。在案件管辖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必须先通过合法的程序解决管辖问题,不能擅自到异地去办理案件。因为如果大家都不按照规定,随意去异地办案,就会造成执法的混乱,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严禁对异地公安机关依法提出且法律手续完备的办案协作请求不予配合、故意阻挠。当异地公安机关按照规定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且相关法律手续都齐全的时候,当地公安机关有义务给予配合,不能故意刁难或者阻挠。这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顺利办理,提高执法效率。《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五十条规定,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作请求的,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严禁对异地公安机关开展的合法办案协作设置条件、收取费用。异地办案协作是执法机关之间的正常合作,不应该设置额外的条件或者收取费用。如果这样做,会增加异地办案的难度,影响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五十条也明确了协作地公安机关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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