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存在哪些坏处?
我有个事挺闹心的。我跟别人有业务往来,对方说有留置权。我不太懂这个,就怕会对我不利。我想知道留置权具体有啥坏处啊,要是真遇到了,我该怎么应对?会不会让我遭受很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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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从债务人的角度来看,留置权可能带来一些不利影响。首先,留置权的行使会导致债务人对留置财产失去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比如在运输合同中,若托运人未支付运费,承运人行使留置权留置货物,那么托运人就无法正常使用或处置这些货物,这可能会影响其业务的正常开展,导致货物无法按时交付给客户,进而可能面临违约赔偿等问题。 其次,一旦债权人行使留置权,通过折价、拍卖或变卖留置财产来优先受偿,若留置财产的价值超过债权数额,虽然剩余部分应返还给债务人,但对于债务人而言,可能无法以最有利的价格处置该财产,从而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比如,债务人原本计划以较高价格出售该财产来偿还债务,但由于留置权的行使,只能接受折价或拍卖、变卖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这些法律条文明确了留置权的行使条件和方式,债务人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积极应对留置权的问题,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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