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新破产法中的撤销和无效行为是指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商业事务时,涉及到企业破产相关问题。听说新破产法里有撤销和无效行为的规定,我想了解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这些规定是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对相关利益方会有什么影响,希望能有专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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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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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破产法中,撤销和无效行为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这两种行为。 首先来说说撤销行为。撤销行为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一定期限内,债务人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通俗来讲,就是债务人在快破产的时候,做了一些损害债权人能拿到钱的事儿,法律就允许把这些事儿撤销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比如,在破产前一年内,企业老板把公司的房产无偿送给了自己的亲戚,这就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管理人就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这个转让行为,让房产重新回到公司财产里,用于偿还债务。 另外,该法第三十二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企业在已经明显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还单独给某一个债权人还钱,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这种个别清偿行为也可能被撤销。 接着讲讲无效行为。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实施的行为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例如,企业老板为了不让债权人拿到钱,把公司的资金偷偷转到自己私人账户,或者和别人串通虚构一笔根本不存在的债务,这些行为都是无效的。不管什么时候发现,都要把相关财产追回来,用于偿还债务。 新破产法规定撤销和无效行为,主要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破产前后恶意处置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保障全体债权人能够公平受偿。对于债权人来说,如果发现债务人有上述撤销或无效行为,可以及时通过管理人向法院提出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提醒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遵守法律规定,不能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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