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解除合同由谁支付赔偿金?


在劳务派遣中,一般情况下,经济补偿金应由派遣单位负责支付。这是因为,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典型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所以,当出现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况时,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要承担支付责任。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事先存在特殊约定,且此约定得到了劳动者本人的明确认可,那么就需要按照这个特殊约定来确定赔偿金支付方。 下面来看看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不同情形下的赔偿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这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2N)。例如工作3年,就支付6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N + 1)。 要是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况,比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概念: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