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有罪不究属于什么行为?
我发现身边有犯罪行为,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可他们一直没有去追究犯罪者的责任。我想知道公安机关这种有罪不究的情况到底属于什么行为,他们这样做合不合法,我又该怎么办呢?
展开


公安机关有罪不究是指在面对明确存在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却没有按照职责要求对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和处理的情况。从法律性质上来说,这可能涉及多种性质的行为。 首先,它可能构成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的行政机关,有法定的职责对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等职责。如果公安机关对明显的犯罪行为不进行追究,就是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 其次,这种行为还可能涉嫌渎职犯罪。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若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出于私利、私情等原因,故意不追究犯罪行为,导致犯罪得不到惩处,社会秩序受到破坏,那么就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渎职罪的相关规定。 对于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维护权益。可以向该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进行申诉,要求上级机关责令其依法履行职责;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进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