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中居委会哪些事情是无权做的?


在拆迁过程中,居委会确实有很多事情是无权做的。 首先,居委会无权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违建在国有土地上,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主体应当是规划部门;若违建位于集体土地上,作出该决定的主体应当是乡镇人民政府。所以,无论哪种情况,居委会都没有权力作出《限拆决定》。这是因为这些规定明确了不同主体在处理违建问题上的职责,居委会并不在其列。 其次,居委会无权强拆房屋。对于合法房屋的强拆,必须经过司法程序,只有人民法院能够决定对合法房屋进行强拆。而对于违建的强拆,是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由此可见,居委会没有强拆房屋的权力。这是法律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对强拆权力进行严格的限制和规范。 再者,居委会无权进行房屋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也就是说,只有政府才有权征收房屋。如果发现《征收决定》上的公章是居委会的印章,那这个征收行为就是违法的。这是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房屋征收的主体只能是政府相关部门,以确保征收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另外,居委会无权代签补偿协议。对于被拆迁人来说,只有在补偿合适的情况下才会亲自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居委会无权越过被拆迁人的意见,代替被拆迁人签署补偿协议。未经被拆迁人同意随意处置其承包地,同样是不被允许的,上述行为均属于无效行为。若存在争议,可认定其行为违法,并将相关协议撤销或认定为无效。不过,如果经过被拆迁人本人授权与委托,居委会便可以代替被拆迁人与拆迁方签署补偿协议。这是因为补偿协议涉及到被拆迁人的重大利益,必须尊重被拆迁人的意愿。 总之,法律明确规定了居委会在拆迁中的权力边界,目的是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如果遇到居委会有上述无权做的行为,被拆迁人要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