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能与定金罚则同时适用的是什么?

我在和别人签订合同的时候交了定金,听说有定金罚则。但不清楚哪些情况不能和定金罚则一起用,担心自己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权益受损,想了解一下不能与定金罚则同时适用的具体内容,这样心里也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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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罚则是指在合同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有一些情况是不能与定金罚则同时适用的。 首先是违约金。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意味着,当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时,守约方只能在两者中选择其一适用,而不能同时要求违约方承担定金罚则和支付违约金。因为定金和违约金都具有补偿守约方损失和惩罚违约方的作用,如果同时适用,可能会导致违约方承担过重的责任,有失公平。 其次是损害赔偿金在一定情况下也不能与定金罚则完全同时适用。损害赔偿金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依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当定金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时,就不能再同时要求违约方支付损害赔偿金。不过,如果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对于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部分,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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