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不能约定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但并不是所有内容都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些法律禁止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 首先,不能约定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例如,有些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发生工伤,单位概不负责”,这种约定明显免除了单位在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应承担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这是因为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来逃避。 其次,不能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比如,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每天必须工作十小时以上,且没有相应的加班补偿规定,这种约定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工作时间的上限,用人单位必须遵守。 再者,不能约定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会以各种理由收取劳动者的押金或者扣押证件,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因为劳动者的证件和财物是其个人合法财产,用人单位无权扣押或收取。 另外,除了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情形外,不能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二十二条是关于服务期的规定,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三条是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如果不属于这两种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无效的。 总之,了解劳动合同不能约定的内容,有助于劳动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对于不合理、不合法的约定要及时提出异议,避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