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对患者自身原因有哪些规定?

我去医院看病,结果因为自己隐瞒了一些病史,导致治疗效果不太好。我想知道在民法典里,对于患者自身原因(比如隐瞒病史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呀?医院和我各自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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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民法典中,与患者自身原因相关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医疗损害责任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通俗来讲,如果患者因为自身原因,比如故意隐瞒病史、不遵循医嘱等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规范的诊疗,导致自身受到损害,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但要是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存在一定过错,那就要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例如,患者隐瞒了自己对某种药物过敏的情况,在医生未详细询问且直接用药导致患者出现不良反应,此时患者自身隐瞒有过错,医生未详细询问也有过错,那么双方就要根据各自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公平合理地划分责任,既保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也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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