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医疗费用,还能有什么赔偿?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除了医疗费用,受害者通常还能主张多项赔偿。
首先是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不能正常工作而遭受的收入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其次是护理费。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受伤生活不能自理时,需要他人护理而产生的费用。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再者是交通费。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根据司法解释第九条,交通费应 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另外还有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也是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还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若受害人不幸死亡,其近亲属还能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赔偿。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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