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处断一罪包含哪些罪名?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接触到处断一罪这个概念,但不太清楚具体包含哪些罪名。我想弄明白在实际法律案例中,哪些情况属于处断一罪,这样能让我更好地理解法律对于不同犯罪形态的认定和处理。希望有人能详细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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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断一罪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处断一罪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原本存在数种犯罪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一定的原因,按照一罪来进行定罪处罚的情况。处断一罪主要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例如,甲为了报复社会,在一周内连续在不同地点实施了三次盗窃行为,每次盗窃的手法和目标都相似,这就构成了连续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虽然没有明确对连续犯作出定义,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连续犯通常按照一罪从重处罚。这是因为连续犯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连续实施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性质相同的多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所以在量刑时会考虑其连续实施犯罪的情节。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比如,乙为了诈骗钱财,伪造了国家机关公文用于实施诈骗行为。这里,乙的目的是诈骗,但其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又触犯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这就是牵连犯。对于牵连犯的处理,一般是从一重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时,要根据具体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来定罪量刑。 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例如,丙先非法制造枪支,然后将枪支藏在家里。这里,非法制造枪支的行为吸收了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只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定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吸收犯的吸收关系通常表现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等。这种处理方式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避免了对同一行为人的重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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