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效力包括哪些内容?


婚姻效力在法律上主要包括有效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这三种类型。 首先,有效婚姻就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必备要件的婚姻,这样的婚姻在法律上会被认可并产生合法效力。简单来说,就是男女双方满足了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比如达到法定婚龄、双方自愿、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按法定程序登记结婚后,就形成了受法律保护的有效婚姻。 其次,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或者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这种婚姻不会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重婚,就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这是明确的违法行为;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也就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是无效的,比如表兄弟姐妹结婚;三是未到法定婚龄,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结婚。当婚姻被认定为无效时,当事人之间不具备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同居关系,这种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一方想要结束关系,只需要解除同居关系即可。 最后,可撤销婚姻主要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在结婚时缺乏真实的结婚意愿,因受到他方或第三方的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结合的婚姻。这种婚姻是可以被撤销的,从而使其失去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另外,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相关概念: 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法定婚龄: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