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会怎样?
我前几天收到了行政拘留的处罚通知,但是我目前有一些很重要的事情需要处理,没办法马上执行拘留。所以我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可又不太清楚提出申请之后的流程和结果,想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这种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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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时,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这一概念。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就是本来要被拘留的人因为某些合理原因,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暂时不用去执行拘留,等之后条件合适了再看是否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也就是说,要提出暂缓执行申请,被处罚人得是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同时,公安机关会判断暂缓执行是否会对社会产生危险,如果认为不会,那么被处罚人还需要提供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关于担保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八条也有规定,担保人需要与本案无牵连;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如果提供的担保人不符合这些条件,申请可能不会被批准。 交纳保证金方面,按照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来交。当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有了结果,如果最终决定维持行政拘留决定,那么保证金会根据情况处理,行政拘留还是要执行;如果最终决定撤销行政拘留决定,保证金会退还被处罚人。 此外,被处罚人在暂缓执行期间,要遵守相关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九条,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而被处罚人如果逃避执行,已经交纳的保证金会被没收并上缴国库,同时会重新执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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