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没有送达强制拆除通知怎么办?


当行政机关没有送达强制拆除通知就进行拆除时,这涉及到行政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在我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以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等内容。同时,行政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其次,在当事人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等内容。并且,该强制执行决定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按照上述法定程序送达强制拆除通知,就进行强制拆除,其行为很可能是违法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方面,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另一方面,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要求给予行政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总之,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当事人遇到行政机关未送达强制拆除通知就实施拆除的情况时,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