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交付时没有约定验收日期怎么办?


在货物交付时没有约定验收日期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和解决。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也就是说,如果货物交付没有约定验收日期,买卖双方可以先坐下来好好商量,补充约定一个验收日期。 要是双方没办法达成补充协议,那就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比如在以往类似的交易中,双方通常都是在货物交付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验收,那么这次也可以参考这个习惯来确定验收日期。 如果按照上述方法还是无法确定验收日期,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第六百二十六条还规定,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百二十六条还规定,买受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标的物。这里的“合理期限”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比如货物的性质、用途、市场交易习惯等因素。一般来说,对于一些易腐烂变质的货物,合理期限就会比较短;而对于一些大型机械设备等,合理期限可能会相对长一些。 如果出卖人在交付货物后,经过了一段合理时间,买受人仍未进行验收,出卖人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等方式提醒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进行验收。如果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的合理期限内仍不验收,那么就可能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比如,如果货物因为买受人拖延验收而出现了一些问题,买受人可能就不能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等。总之,在没有约定验收日期的情况下,买卖双方都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