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派出所承认撕扯人,到法院不承认且有录音会怎样?
我之前在派出所承认了撕扯人,可后来仔细想想觉得事情不是那么回事。现在案子到法院了,我不想承认之前的说法,而且当时派出所的询问过程有录音,我想知道这样在法律上会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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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从几个方面来分析。首先,证据在法律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录音属于视听资料,是法定的证据形式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视听资料等,且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派出所形成的录音,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案件相关,是具有证明力的。 当在派出所承认了撕扯人的事实,到法院又不承认时,法院不会仅仅依据一方的陈述来判断。法院会综合审查全案的证据,包括这个录音证据。如果录音清晰明确地显示在派出所承认了撕扯行为,而在法院又无故推翻,法院可能会认为这种反言缺乏合理的理由。 从法律原则上讲,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随意改变自己之前的陈述,违背了诚信原则。法院在认定事实时,会考虑这种违背诚信的行为,并且更倾向于依据有证据支持的陈述来认定事实。所以,在没有合理理由和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之前在派出所的承认时,法院很可能会依据录音所反映的事实来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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