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包括哪些?


公民的人格尊严权是公民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我国法律的严格保护。 从具体内容上来说,人格尊严权包括名誉权。名誉权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简单来讲,就是他人对你的一种社会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比如,故意捏造虚假事实去诋毁他人名声,使他人名誉受损,就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其次是荣誉权。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例如,某人获得了“优秀员工”的荣誉称号,他人不能无端地去剥夺这个称号或者恶意诋毁这个荣誉。 还有肖像权。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就可能侵犯他人的肖像权,比如商家未经允许使用明星照片做广告。 另外,姓名权和名称权也属于人格尊严权的范畴。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名称权则是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依照法律规定转让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或冒用的人格权。这些权利共同构成了公民人格尊严权的重要内容,保障着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