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又犯罪指的是什么?
我对罪犯又犯罪这个概念不太理解。我想知道在法律里,罪犯又犯罪到底是怎么定义的呢?是在服刑期间再次犯罪,还是刑满释放后犯罪也算?具体包含哪些情况呀?我很想弄清楚这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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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又犯罪指的是犯罪分子在受到刑事处罚之后,于特定时间段内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简单来说,就是已经犯过罪的人又干了违法犯罪的事儿。 这一概念在法律实践中有重要意义,它涉及到对罪犯的量刑、监管等多方面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又犯罪存在多种情形。 一种常见的情形是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这种情况被称为漏罪。对于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例如,张三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服刑1年后,发现他在判决前还有诈骗罪未被判决,这时就要对诈骗罪进行判决,然后和之前的盗窃罪刑罚合并处理。 另一种情形是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也就是再犯新罪。对于再犯新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比如李四在因抢劫罪服刑2年时,又在监狱内实施了故意伤害罪,此时就要对故意伤害罪作出判决,然后和抢劫罪剩余未执行的刑罚合并。 此外,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如果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还可能构成累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累犯在量刑时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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