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什么意思?
我最近碰到个事儿,涉及行政机关的一个行政行为,同时又和民事纠纷有点关联。朋友说可以考虑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但我不太懂这是啥意思。想知道这种诉讼方式到底是怎么回事,在什么情况下能用,和普通的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有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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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简单来说,就是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在解决行政争议的同时,附带解决与该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 从适用条件来看,首先,行政诉讼案件必须已经成立。这意味着原告得先有一个能被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比如认为行政机关的某个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附带的民事诉讼必须与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内在的关联性。例如,行政机关对土地权属作出了错误的确认,而当事人之间因该土地又存在着民事的租赁或买卖纠纷,这时就可以考虑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在法律依据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这明确了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要求。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有所不同。普通行政诉讼主要是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重点在于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民事诉讼则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纠纷。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将两者结合起来,目的是为了避免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出现矛盾的裁判,同时也能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例如,在一些涉及行政许可的案件中,行政机关给甲颁发了某种经营许可证,乙认为该许可侵犯了自己的相邻权等民事权益。乙既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许可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又可以就相邻权等民事纠纷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样法院就可以在一个诉讼程序中一并解决行政和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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