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什么,它的特点有哪些?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它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由行政机关来处理行政争议。这与司法机关处理的行政诉讼有所不同。比如,张三对某工商局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不服,向其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此时处理复议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是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二,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例如,税务局对某企业作出的纳税决定、公安局对某人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等。行政复议主要就是对这些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 第三,行政复议具有监督性和救济性。从监督性来看,行政复议可以促使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从救济性来讲,它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一种权利救济途径,当他们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李四被城管部门以违规摆摊为由罚款,但他认为自己并没有违规,此时就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争取撤销该罚款决定。 第四,行政复议具有程序性。行政复议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包括申请、受理、审理、决定等环节。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方式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例如,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