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又被称为什么法系?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看到了英美法系这个概念,很好奇它除了叫英美法系之外,还有没有其他的称呼。想知道从专业的法律角度,它还会被叫做什么,这样能让我对这个法律体系有更全面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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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法系、海洋法系。下面为你详细解释这两个名称的由来以及相关法律知识。 普通法法系这个名称源于普通法。普通法是在11世纪诺曼人征服英国后,由皇家法院通过判例逐渐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法律。当时英国国王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派出巡回法官到各地审理案件,这些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会依据当地的习惯法,并对相似案件作出类似的判决,经过长期积累,就形成了一套全国通用的法律规则,即普通法。所以,基于这种以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就被称为普通法法系。 海洋法系这个名称与英国的历史发展密切相关。英国是一个海洋国家,其海外殖民扩张活动十分广泛。在殖民过程中,英国将自己的法律制度带到了殖民地,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在独立后,大多仍然保留了英国的法律传统和体系。由于这种法律体系是随着英国的海洋扩张而传播开来的,所以又被称作海洋法系。 在当今世界法律格局中,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是两大主要的法系。它们在法律渊源、法律结构、法官的作用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例如,在法律渊源上,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即法院的判决可以作为以后类似案件的判决依据;而大陆法系则以制定法为主,即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条文是主要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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