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是什么?
我在和别人签订合同后,听说有不安抗辩权这个说法,但不太清楚它到底是什么意思。 我想知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安抗辩权能起到什么作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所以想了解下不安抗辩权的具体概念。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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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一个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简单来说,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
从构成要件来看,首先,不安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双务合同就是双方都互负义务的合同,比如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方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其次,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来行使。比如在一个买卖设备的合同中,约定卖方先交付设备,买方后付款,那么卖方就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如果符合条件,卖方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最后,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时,需要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对方提供适当担保,那么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 责任。
不安抗辩权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后履行一方丧失履行能力而遭受损失,维护交易的公平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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