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时名下只有一套房子该怎么办?
法院要强制执行我的财产,可我名下就只有一套房子用来居住。我担心房子被执行了我就没地方住了,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法院会不会真的把我的房子强制执行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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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面临强制执行且名下只有一套房子的情况时,需要依据具体情形来判断。首先,我们要明白“唯一住房”并不等同于“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指的是维持生活基本需要的住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即使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屋,人民法院仍然可以进行执行:其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比如说,被执行人的成年子女名下有房产且能够为被执行人提供居住场所,那么法院就有可能执行该唯一住房。其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要是被执行人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为了不还钱而把其他房子卖掉,只剩这一套,法院也能执行。其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也就是说,如果申请执行人能保障被执行人有地方住,或者给予一定期限的租金补偿,法院也可执行该房屋。 不过,如果这唯一的房子确实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所以,名下只有一套房子,并不一定就绝对不会被执行,要综合各种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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