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什么?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就像是一种“盾牌”,能保护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对方的不合理要求而遭受损失。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主要规定了三种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分别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简单来说,就是双方都有义务同时履行合同,如果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另一方就可以拒绝自己相应的履行。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货物的合同,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如果甲没有交付货物,乙就可以拒绝支付货款。 先履行抗辩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也就是说,当合同明确规定了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的一方可以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比如,甲和乙签订合同,约定甲先发货,乙再付款。如果甲没有按时发货,乙就可以拒绝支付货款。 不安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意味着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如果发现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出现上述情况,有丧失履行能力的可能时,可以暂时停止自己的履行。例如,甲要先向乙供应货物,在履行前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法支付货款,甲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供货,并要求乙提供适当担保。若乙提供了担保,甲应当恢复履行;若乙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甲可以解除合同。 总之,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重要权利,它有助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公平和安全。当事人在行使抗辩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避免因不当行使而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