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简单来说,就是刑法在什么地方、对哪些人能够发挥作用。它主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从法律规定来看,刑法的空间效力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属地管辖原则,这就好比一个国家是一个大房间,在这个房间里面发生的犯罪行为,一般都由这个国家的法律来管。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比如,一个外国人在我国的一艘行驶在公海的轮船上实施了盗窃行为,虽然轮船在公海,但因为是我国的轮船,所以我国刑法对这个犯罪行为就有管辖权。 其次是属人管辖原则,这是说一个国家的公民不管跑到哪里去犯罪,这个国家的法律都有可能管他。根据我国《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比如,我国公民在国外实施了诈骗罪,即使犯罪行为发生在国外,我国刑法也可以对其进行管辖。 然后是保护管辖原则,当外国人在国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时,如果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这就体现了对我国国家和公民权益的保护。例如,一个外国人在国外故意杀害了我国公民,我国刑法就有可能对这个犯罪行为进行管辖。 最后是普遍管辖原则,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比如一些国际上公认的严重犯罪,像海盗罪、恐怖主义犯罪等,即使犯罪行为不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人也不是我国公民,也没有侵犯我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但只要我国参与了相关国际条约,我国刑法就可以对这些犯罪行为进行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