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涉外行政诉讼是什么意思?

我最近涉及到一起和外国友人有关的行政诉讼案件,不太清楚涉外行政诉讼具体是什么意思。想了解下它的定义、特点,和普通行政诉讼有啥不同,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这些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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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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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这里的“涉外因素”主要是指行政案件的原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组织。 从概念上来说,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无国籍人是指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人;外国组织则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组织,包括外国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当这些主体与我国行政机关发生行政争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就形成了涉外行政诉讼。 在法律适用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涉外行政诉讼原则上适用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同时,该条还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外国法院限制我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我国法院也会对该国公民、组织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涉外行政诉讼与普通行政诉讼相比,具有一些特殊的规定。例如,在送达和期间方面,由于涉外案件可能涉及境外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和确定期间需要考虑到境外的实际情况。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外交途径送达、使领馆送达等多种方式。而且,在期间上,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而普通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是十五日,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期是十日。 另外,涉外行政诉讼在司法协助方面也有特殊规定。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相互请求,代为进行某些诉讼行为。例如,我国法院可以根据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等。总之,涉外行政诉讼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保障涉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和司法主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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