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共同过失违法行为?
我在生活中遇到一件事儿,和别人一起做了某个行为,结果出了问题。有人说这可能是共同过失违法行为,我不太明白这到底是啥意思,想知道法律上对共同过失违法行为是怎么定义的,有啥规定,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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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过失违法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各自的过失心理状态,共同实施了导致同一损害结果发生的违法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大家都不小心做错了事,一起造成了一个不好的后果。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虽然并没有专门针对“共同过失违法行为”这一确切表述的详细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这可以看作是对共同过失导致侵权行为的一种责任分配规则。比如,甲和乙两人在施工过程中,都因为疏忽大意没有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导致路人丙摔倒受伤。这里甲和乙就是基于各自的过失,共同实施了未设置警示标志的行为,最终造成了丙受伤的损害结果。 共同过失违法行为的认定通常需要考虑几个方面。首先,各个行为人都要有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就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不良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其次,他们的行为要相互联系,共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最后,损害结果是客观存在的。在确定责任时,会根据每个行为人过失的程度、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等来进行划分。如果能够明确每个人的责任大小,就按照相应比例承担责任;要是难以分清,就平均承担责任。这样的规定既考虑了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也保障了受害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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