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职补偿金赔偿标准N+3是什么情况?

我最近办理离职,听说有离职补偿金赔偿标准N+3这种说法。我不太明白这个N+3具体是怎么回事,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会按照这个标准赔偿,这里的N和3又分别代表什么,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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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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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补偿金赔偿标准“N + 3”并不是一个普遍适用的法定标准。下面我们先来解释一下“N”和“3”分别代表的含义。 “N”指的是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比如,你在一家公司工作了3年,那么N就是3,如果你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5000元,那么仅N这部分的经济补偿就是3×5000 = 15000元。 而“3”并不是法定的统一标准表述。在正常的法律规定下,一般常见的是“N”、“N + 1”等情况。“N + 1”中的“1”代表的是代通知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里的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就是“ + 1”。 “N + 3”这种情况可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等特定情形下,双方自行约定的补偿方案。比如用人单位可能出于一些特殊原因,像企业战略调整、对员工过往贡献的额外认可等,愿意在法定的经济补偿基础上再多支付3个月工资作为离职补偿。但这并不是法律强制要求的,而是基于双方的合意。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约定支付“N + 3”的补偿,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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