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它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从法律规定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意味着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参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自己也没有机会被选举担任这些职务。二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简单来说,被剥夺者在这些方面的自由会受到限制,不能随意发表相关政治言论,不能出版带有政治倾向的刊物等。三是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也就是不能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中任职。四是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这限制了被剥夺者在国有性质单位担任领导的资格。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等。在附加适用时,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被剥夺政治权利对犯罪分子的生活会产生重大影响。从政治层面看,他们被排除在国家政治生活之外,无法行使作为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在社会层面,在就业、社会活动等方面也会受到诸多限制,例如不能担任某些特定的职务等。这体现了法律对犯罪分子的一种惩戒,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稳定的重要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