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是先予执行?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事案件,听别人提到了先予执行这个词,不太明白是什么意思。我想了解先予执行到底是怎么回事,在什么情况下能适用,它和普通执行有啥区别,希望能有人给我解释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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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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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简单来说,在一些案件还没最终判决的时候,由于申请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急需,法院可以先让被申请人给申请人一些钱或者做某些事。比如在一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中,若不先予执行,申请人可能连基本生活都无法维持,这时就可以适用先予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同时,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先予执行与普通执行不同,普通执行是在判决生效之后,由法院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而先予执行是在判决作出之前,为了解决申请人的燃眉之急而采取的措施。而且先予执行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不会主动采取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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